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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3月12日] -- 华商报 -- 版次:[A4]
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罚款3000扣12分

应急车道是专门给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使用的,素有“生命通道”之称。然而现在每到节假日,高速公路拥堵时,部分车辆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行为依然时常出现。怎样让高速出行更加顺畅、安全,遏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在两会上,来自江苏的3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非法占用应急车道处罚力度的议案。
   可能很多人都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过有车辆占用应急车道的情况,因此给应急救援带来的阻碍也屡见报端。2月23日,淄博青银高速临淄收费站附近发生一起车祸,四人被卡车内,此时高速上应急车道被车辆占用了,医生不得不负重15公斤奔跑1.3公里救人。更有甚者,根据媒体报道,深圳一车主曾在7个月内违法占用应急车道23次。
   根据相关交通法规,目前对于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的处罚为罚款200元、记6分。
   记者看到,这份代表们联名的议案中提出,由于目前的处罚明显偏轻,没有起到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以至于此类行为频发。建议加大处罚力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处以罚款3000元、记12分的处罚。并建议对累计三次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在罚款、计分的同时,增加拘留15天的处罚。代表们呼吁,让出生命通道刻不容缓,希望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尽快加大处罚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据《新华日报》

  >>观点

  
有律师认为可参照醉驾入刑
  有律师认为理、法依据不足

   “扣12分太轻了,应该判刑加罚款加终身禁驾!”
   “堵车的时候,应急车道应该允许通过。交通规则不应该以罚为主,应该多加教育宣传,以理服人。”
   昨日,针对江苏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这一议案,网友大多持拥护态度,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了法律解析。

  打击侥幸心理
  抓到一次不给后悔和改正机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杰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这个建议非常好。这也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要求。占用应急通道的行为为何屡有发生,就是因为许多司机存在侥幸心理,总觉得偶尔占用一次不会被抓到,即便被抓到处罚也不会太重。而江苏3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建议,就是从加大处罚力度出发,打击违法司机的侥幸心理,抓到一次不给他任何后悔和改正的机会。”
   曾杰表示,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对于这种偶发性的违法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参照的例子就是对于酒驾醉驾行为的打击。自从醉驾入刑以后,酒后不开车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这是一个通过加大处罚手段,树立社会良好社会风气的典型示范。目前对于占用应急通道行为的处罚也就是罚款200元扣6分,这样的力度远远不够。特别是200元的经济处罚,已经严重与当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不相适应,数额太低。
   另外,对于占用应急通道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加大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表面上是对相关不良行为的遏制,但实际上有利于树立整个社会的规则意识,特别是帮助司机建立良好的驾驶习惯,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水平。好的习惯并不是自发而生的,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其背后有一套相对完整和与时俱进的监管制度。”曾杰表示,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对于一些情有可原或被错罚错判的占用行为,也应该建立完整的申诉渠道,维护司机合法的申诉权益。

  增加资格罚和信用罚
  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可考虑入刑

   “就像增加死刑不能减少杀人等严重犯罪一样,单纯加重处罚不能解决问题。”昨日,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曾泽东律师认为,此建议虽情有可原,但理、法依据不足。比如,闯红灯的社会危害性不小于占用应急车道,而且发生率明显高,如果只加重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违背处罚的公正原则,应遵循紧急、必须情形不处罚或减轻处罚原则。曾泽东对此建议持谨慎开放态度,他认为“罚3000扣12分”有违处罚平衡,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加资格罚和信用罚等处罚措施,在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时可考虑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入刑。
   曾泽东解释,信用罚就是一旦占用应急车道,就可以将其列入征信黑名单。诚如有网友建议的占用高速路应急车道应该“罚3000元扣12分,再加一条5年内不许考驾照!加入征信”,曾泽东认为这就是一个资格罚。他建议:“比如2或3次占用应急车道的,几年内就不准再考驾照(资格罚);如果是1次占用应急车道,就将其列入征信黑名单(信用罚)。”
   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杨表示,制定和修改法律只是做到了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法律起到实效。要在具体执法上制定可操作性的措施,建议增加电子监控设备,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现处罚的及时性和客观性,使加大处罚力度能够落到实处,让“占用生命通道”真正得到治理。 华商报记者 李华

  >>马上就访

  
西安违法占应急车道行为逐年下降
   华商报记者从西安高速交警部门获悉,近两年西安辖区内高速公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呈下降趋势。

  西安高速交警去年查处21298起占应急车道行为

   昨日,西安高速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西安高速交警查处车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21298起,主要多发于西安绕城高速、西汉高速、西临高速、西禹高速等路段,且在节假日很常见,车流量大、交通压力大,容易引发这一违法行为。
   该负责人说,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典型现象有两种。一种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比如超车等;另一种是停车,比如驾驶人需要半路查导航、等待同行车辆、上厕所等。这些行为都是交通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加重拥堵,同时还会影响应急救援车辆到达现场。
   据了解,西安交警部门主要通过交通监控和卡扣设备、执勤民警巡逻和社会车辆行车记录仪举报进行查处。“对于看见监控就躲,没有监控就占的情况,不但会进行处罚,后续还会在媒体平台曝光。”该负责人说。
   根据相关交通法规,目前对于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的处罚为罚款200元、记6分。“营运客车处罚200元、记12分。”该负责人说,查处后还会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西安占用应急车道现象这两年有明显改善

   据该负责人介绍,经过严查严处和曝光,目前西安高速公路上占用应急车道的现象有明显改善。2017年查处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25360例,去年查处21298起。“违法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这两年车流量增长12%~15%,可见情况有所好转。”该负责人说。
   “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尽快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让高速出行更加顺畅、安全。深圳目前对占用应急车道行为是罚3000元、记6分,效果比较明显。”他说,纠正、查处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保护正常驾驶车辆的合法权益。加大处罚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知道一下

  
哪种情况下可以占用应急车道
   应急车道是专门给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使用的,素有“生命通道”之称。社会车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可以使用应急车道:
   1.社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办法继续行驶,将车挪到应急车道上,不阻碍正常车道通行。
   2. 车辆本身发生故障,不具备安全行驶的条件,较常见的车没油了、轮胎发生故障等,将车停到应急车道上。
   3. 驾驶人突发危急疾病,不具备在高速上驾驶的良好身体状态,无法继续驾驶车辆。
   这三种前提下,驾驶人可以暂时在应急车道停车,但还有义务做相应的工作。按法律规定,驾驶人应打开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牌,人员转移到高速公路护栏之外的安全区域,向交警部门进行报警。“这一方面对车辆和人员是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对正在行驶的车辆也是安全警示。”

  >>相关案例

  
未使用应急车道 14岁娃被撞亡
   2016年3月12日上午10时45分许,西安绕城高速内环接近新筑收费站附近,在中心护栏的第一条车道上,聂某驾驶的别克轿车追尾王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紧接着刹车不及的刘某驾驶纳智捷SUV追尾了别克轿车。事故发生后,三车驾驶员及车内人员纷纷下车协商。刘某因为车内没有警示标志,便借来了其他车内的警示标志,摆放在车后几十米处。
   上午10时55分许,就在三方协商过程中,孙某驾驶着面包车冲了过来,将刘某站在别克轿车旁的14岁的孩子撞倒,之后又撞上了别克轿车的左侧、雪佛兰轿车的左后部,最终撞在中心护栏上才停了下来。事发后,刘某的孩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
   事发后现场处警的交警说,其实这起致人死亡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先发生的追尾三车均可移动,应该在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之后迅速完成拍照,从就近的收费站驶出高速进行协商,也可以把车临时停放到应急车道上,但是他们都没有这么做。
   事故认定显示:孙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聂某、王某应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违法使用应急车道 一家三口遇难
   2014年6月5日下午,李某驾驶着重型自卸式货车满载一车轮胎沿西禹高速向富平方向行驶,在接近阎良收费站的时候,李某发现车上捆绑的轮胎出现倾斜,遂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自己爬上车厢对货物进行重新捆绑。
   下午1时40分许,在西安给儿子看完病的徐某驾驶轿车带着妻子和不足7个月大的儿子,沿西禹高速从西安返回阎良,在接近李某停车的位置时,因为第一车道有车,徐某便试图从应急车道超前面的大型车辆,结果撞在重型自卸式货车左后部位,导致轿车严重变形,车内一家三口当场死亡。而剧烈的撞击也导致李某跌落下来受伤。据了解,事故发生地点已接近阎良收费站。
   后经西安高速交警事故部门调查,徐某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在应急车道内停车却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因素。 华商报记者 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