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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1月24日] -- 华商报 -- 版次:[F4]

男子用租赁汽车抵押骗2万元

案发后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并处罚金1万元
汉中男子急需用钱,将租来的汽车作为借款抵押骗来2万元,事情败露后在东莞落网,不仅获刑一年半还被判罚一万元。
   2017年8月8日,汉中男子任某在汉台区中心广场附近的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七座商务汽车(所有人系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王某)。任某因急需用钱,2017年8月9日,将该车开至汉台区石马坡附近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联系到某二手车交易店的老板朱某,准备用该车与朱某进行抵押借款。
   由于该车车主登记的是王某,朱某要求王某本人来办理。任某谎称王某为其表姐,人在外地,同意将该车进行抵押并由自己代办。朱某因任某之前在他这里进行过车辆抵押,便信以为真,同意以该车为抵押借给任某2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千元。任某在骗得朱某2万元后,于2017午8月10日乘飞机前往深圳。
   期间,任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支付了租赁费700元后,便不再与她进行联系,且也未再与二手车交易店的老板朱某联系。后王某通过GPS定位系统将租赁给任某的汽车找回。2017年12月4日,任某在广东东莞常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经汉中市汉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寄语:生意买卖要提高警惕不能因为熟客就掉以轻心,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好逸恶劳,投机取巧通过诈骗的行为来骗取钱财。否则不仅会失去别人对自己的信任,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姜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