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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1月11日] -- 华商报 -- 版次:[D2]

市区这些地方禁放烟花爆竹 违反将被罚款

1月10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会议上了解到,自2月1日起,宝鸡市将施行该条例。条例主要对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地点、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许可,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多个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公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金台区西关街道、中山西路街道、群众路街道、东风路街道、卧龙寺街道、中山东路街道、十里铺街道、陈仓镇、蟠龙镇、金河镇,渭滨区的金陵街道、经二路街道、清姜街道、姜谭街道、桥南街道、石鼓镇、神农镇、高家镇,陈仓区的东关街道、千渭街道、虢镇街道、阳平镇,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马营镇、八鱼镇、磻溪镇、天王镇、钓渭镇、千河镇,以上区域的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除以上规定区域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区域;涉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征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确定。禁止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区域确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若有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重污染天气Ⅲ级以上预警及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若有违反,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最高罚10万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若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华商报记者 张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