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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1月10日] -- 华商报 -- 版次:[F3]

引诱他人加入传销不成 竟屡次暴力抢劫

汉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8年12月28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对引诱他人参加传销、诱骗不成暴力抢劫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九名被告人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20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九人分别系云南省、贵州省人。2017年6月以来,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人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进行非法组织传销活动。其中,龙某某系“广州天翊化妆产品”传销组织中第三分支组织,邓某某、蔡某某等人系该传销组织的同级另一分支。两分支组织成员经常在一起上课交流,均属于一名叫“琪哥”的线下成员。
   在传销活动过程中,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人通过接受培训、日常交流等方式形成合意后,即以网络聊天、交男女朋友或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让其加入该传销组织。对于不愿意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就由传销组织的主任组织、纠集其他传销人员对被害人实施抢劫。
   2017年11月16日,龙某某与他人在商州区实施抢劫任某某后,其同伙在商州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龙某某与同级分支的邓某某、蔡某某等人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区,继续组织实施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2月27日,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九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分别抢劫来汉中会见“女朋友”的四川籍被害人赵某某、湖北籍被害人刘某某现金。
   团伙作案中,被告人龙某某在商洛市商州区、汉中市汉台区与他人参与抢劫作案三起,抢得财物价值23908元。被告人邓某某、蔡某某与他人在汉中市汉台区参与抢劫作案二起,抢得现金15150元。被告人李某某、郭某、钟某某、王某、王某甲、管某某分别参与抢劫作案一起。
   汉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团伙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对被告人龙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邓某某、蔡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钟某某、王某、王某甲、管某某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华商报记者 张映伟 通讯员 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