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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1月10日] -- 华商报 -- 版次:[F1]
拍案|

帮招商被拖欠5万工资 法院判决:20日内支付


   男子为汉中一公司从事地产项目招商,口头约定薪水,然而该公司并未兑现承诺,反而拖欠工资。男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付5万余元工资。
   2017年5月20日,胡某(男,西安人)到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地产项目招商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同年7月1日又约定工资为1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当年6月21日,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全某(男,湖北籍)。同时,股权由原股东杨某(出资额1000万元,比例:50%)、张某(出资额1000万元,比例:50%)变更为全某(出资额:2000万元,比例:100%),并于同日重新发放营业执照,公司类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后因经营原因,公司处于停业状态。2018年1月,包括胡某在内的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汉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队经调查确定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拖欠胡某工资为50500元,并向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向胡某等支付工资。期间,全某向胡某出具考勤表以及工资未发放证明,确定拖欠工资事实。
   后来,胡某将被拖欠工资一事起诉到法院。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此事有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某也予以认可,故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有向胡某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对于支付金额,有全某签字确认的工资未发放证明为证,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50500元的诉请,汉台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全某的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17年6月21日变更由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由全某担任唯一股东并全额出资,且被告全某曾通过个人账户向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员工发放过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全某应当对某公司承担的工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汉台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拖欠工资50500元;被告全某对第一判项中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寄语:雇佣双方本是相辅相成达到共赢,劳动事实既然存在雇佣方向被雇佣方给付劳动报酬是基本准则,雇佣方就不应该推扯拖欠,否则,不仅自己公司留不住人才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通讯员 姜晓玲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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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周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