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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1月04日] -- 华商报 -- 版次:[E1]

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渭南公安交警在行动

典型案例
   事件经过:2019年1月1日06时许,魏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5×××6的小型轿车沿合阳县东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移动公司路口时与在路边站立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魏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在合阳交警大队核查过程中,肇事者投案自首。
   事故调查:经调查,魏某饮酒驾驶,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