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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2月26日] -- 华商报 -- 版次:[B1]
福建高院再审宣判刘大蔚走私武器案

网购24支仿真枪 无期徒刑改判七年三个月

25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7月,刘大蔚向台湾卖家网购24支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该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泉州市中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高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大蔚父母以“刘大蔚没有走私故意,涉案枪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枪支,刘大蔚的行为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严惩的程度”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福建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决定再审。

  >>解读

  
刘大蔚案不能直接适用两高涉枪新规
   案件宣判后,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就该案改判和是否适用2018年3月两高最新涉枪批复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刘大蔚没有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属于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
   刘大蔚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入境,经鉴定有20支为枪支,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相应法定量刑幅度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刘大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是根据上述规定判处其无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次再审,福建高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院改判考虑的具体情节主要有,刘大蔚没有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查获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小,也不容易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没有证据表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和非法活动;其作案时刚满18岁,是初犯;再审开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罪。鉴于以上因素,法院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决定对刘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幅度上考虑,最后决定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刘大蔚案再审
  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

   2018年3月“两高”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但福建高院此次判决没有适用上述批复,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两高”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再审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刘大蔚案件的再审,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但法院已充分考虑《批复》的主要精神,并在判决中予以体现。 综合新华社、《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