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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2月25日] -- 华商报 -- 版次:[A6]
华商连线

台州民警『偷拍上司通奸』案开审

当事民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当庭做无罪辩护

   时隔半年后,浙江台州“民警偷拍上司通奸”案又有新进展。24日,池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在浙江省临海市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辩护律师为池文做无罪辩护。
  >>案情

  民警偷拍刻盘举报上司被抓

   2018年5月13日,台州市黄岩区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上司通奸向纪委举报后被行政拘留一案,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自2017年3月起,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在得知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与一女子产生婚外情后,对其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跟踪偷拍。池文通过在一别墅地下车库安装摄像头,多次拍到周某与一名女子在车库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影像。之后,池文将音、视频资料刻盘寄送黄岩区纪委和台州市公安局,举报周某涉嫌违法违纪。
   池文的举报未有下文,2017年7月,周某发觉被偷拍后报警,池文因侵犯隐私先后被黄岩公安分局处以禁闭7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被举报人周某则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获处分,被调离至另一单位担任副局长。2018年4月,池文不服处罚,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黄岩区纪委于5月14日决定对周某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暂停周某履行职务。但一周后的5月21日,黄岩区再发通报,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日,台州玉环市法院对池文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黄岩警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诉讼请求。5月25日,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临海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台州市临海市公安局通报称,2015年起,池文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十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53条相关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庭辩

  偷拍取证是为监督举报官员
  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临海市法院证实,池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今年9月法院正式立案,案号为(2018)浙1082刑初898号。此案由临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开审之前,周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也由黄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在黄岩区法院开庭审理。
   昨日,池文的辩护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易藩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该案庭审从上午8时半一直持续到下午4时多,中间吃过午饭后从下午1点又接着继续庭审,法庭上给了控辩双方充分的诉求表达。池文当庭详细陈述了自己偷拍上司取证和向当地纪委部门检举举报的全过程,表明自己的偷拍取证行为纯粹就是为了监督举报他的直接领导周某。“法庭上池文的精神状态不错,好像终于有了一个在大庭广众之下开口讲话的机会,他把自己想说的都说了,观点表达也很清晰……”杨易藩介绍,作为辩护律师,他为池文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池文的偷拍行为就是为了取证,其目的就是为了监督领导官员,池文的最终举报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并不存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和向社会恶意散布这些信息的行为,因此,根本不构成检方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池文是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才采取偷拍的方式取证再举报,杨易藩表示,现在像这种类似私家侦探的行为,是有不同看法,这也是本案极具争议性的地方。即便是下属与上司之间存在个人矛盾,但这并不影响下属对领导的监督举报权利。针对偷拍举报官员后被抓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的嫌疑,杨易藩表示,他对此不便发表看法,24日的庭审进行得很顺利,他申明了被告人池文无罪的辩护主张,法庭的合议庭还要审议,昨日并未当庭宣判。
   杨易藩告诉华商报记者,据他掌握的确切信息,池文举报的周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日前在黄岩区法院审结,周某因受贿罪获刑。

  >>说法

  只要不存在诽谤和贩卖获利
  民警举报上司就应该受保护

   下属举报上司违法违纪被抓,是否疑似遭遇打击报复?昨日,广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只要不存在恶意诽谤和贩卖获利,池文作为举报者,应该受到保护。

  当事民警未贩卖信息获利

   池文是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才采取这样的方式取证再举报,只不过他的民警身份特殊而已,但也恰好说明池文职业敏感、职业习惯有取证意识。曾杰表示,池文的上司周某并非普通公民,作为当地的一名官员,就应该接受全民的监督。
   曾杰介绍,公民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行踪轨迹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如果是通过跟踪偷拍,安装定位器的方式获得他人个人相关信息,就可以构成以非法手段获取,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处置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在50条以上的,或者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就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主要是看其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方式,比如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可能涉嫌此罪,而且还要看其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的程度。曾杰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池文具体通过跟踪获取了哪些信息,获取信息的数量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当然,公民有监督公务员合法履职的权利,但是不能采用违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从目前的案情来看,池文获取个人信息只是用于监督举报,并未出于贩卖获利目的。

  先抓举报人 有没有猫腻?

   曾杰表示,池文偷拍到的证据,只是提交给当地纪委,并没有在社会上大肆传播,并未对周某造成恶劣影响。池文举报在先,周某投诉被跟踪在后。当地有关部门不急着去调查处理周某,反而先抓举报人,总给公众留下一种“有些猫腻”的印象。
   曾杰认为,如果池文的出发点是出于监督官员合法履职,则其出发点和本意是好的,相信法官会酌情考虑。池文的举报和监督行为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如果池文取证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也有可能受到处罚。 华商报记者 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