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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2月19日] -- 华商报 -- 版次:[K3]
谎称能帮忙搞到工程

诈骗150万元领刑11年

华商报讯(记者 余林 通讯员 王富强)骗子能得手,不完全是骗术高明,更多的原因是被骗者自身升官发财、急功近利的欲望太强烈。在此类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之所以得手,一是犯罪分子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二是市民迷信潜规则,认为花点钱、靠关系就可以把事情办妥,不按正规程序办事。
   蔡某,今年50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8年6月27日因诈骗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枣园派出所抓获羁押,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苗某报案称,自己于2006年认识蔡某,2014年1月份蔡某打电话给其说延长石油公司要修建办公后勤基地,他有能力中标但资金不够,问其是否有意向投资合作,还说该工程4月份就开工,要交150万元的保证金,并承诺中标后利润各占50%,其同意后就与蔡某写了一份联合招标协议,之后其将150万元以现金及银行打款的方式给了蔡某,并给其打了借条,到2016年1月份该工程仍没有启动,其找到蔡某要求退款,再后来就无法联系蔡某。
   法院查明,2014年1月份,蔡某自称认识延长石油油气勘探公司主要领导,有能力承揽延长石油油气勘探公司崖里坪生产办公后勤基地建设工程,在博取被害人苗某信任后,以缴纳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苗某人民币150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蔡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蔡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蔡某辩称该款系借款,且其给苗某打了欠条,因此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谎称其认识延长石油油气勘探公司主要领导,有能力承揽延长石油油气勘探公司崖里坪生产办公后勤基地建设工程,骗取他人钱财,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蔡某退赔诈骗所得赃款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