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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2月12日] -- 华商报 -- 版次:[A5]

商品住房项目须配建公租房

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
12月11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提到商品房住房项目须实物配建公租房。
   细则提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市房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方案,并不予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对配建公租房未达到《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约定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和移交时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参与资格。 华商报记者 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