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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2月10日] -- 华商报 -- 版次:[C1]

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生变 造车新势力获得“准入”新生机

日前,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的消息显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工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汽车生产行业一些热点和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做了规定:如优化企业准入管理流程、建立开放的产品检验制度等,同时《办法》明确了汽车生产企业的代工地位:“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而代工生产对造车新势力,如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奇点汽车非常重要,这关系到能够确保各自的首款产品“合法”落地。

  简化企业和产品类型开始企业自检试点

   首先,《办法》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一是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二是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对于汽车的检测检验,《办法》也明确了开放的形态:一是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三是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这点也就是说,汽车产品的检验检测将逐步社会化、开放化,开始车企的自检试点,日后自检的结果被直接采用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研发企业申请准入被鼓励

   《办法》对互联驾驶、无人驾驶等新业态发展建立了新制度。
   一是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产品目录》作好铺垫。二是推行集团化管理改革,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三是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办法》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这一点对造车新势力格外重要。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是造车新势力需要迈过的第一道门槛。其中规定,要求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具有整车试制能力且自行试制同一型号款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60余家,但仅有15家通过了发改委的项目核准,8家通过了工信部的审核,大部分车企被挡在了大门之外。
   现在《办法》对代工的规定和鼓励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造车新势力只需要符合车辆研发设计的规定,就可以借用目录内企业的车辆生产能力和产品准入。而这种选择在初期肯定是效率上最优的,车辆的快速上市可以迅速占据市场的空窗期,为企业后续运作提供保障。
   虽然说《办法》明年实施后,将为造车新势力的“过关”提供事实的利好,但实际情况还要看造车新势力的野心和具有生产空余的已具备汽车准入企业的意愿。市面上会不会规模化地涌现新品牌的新能源车型,我们拭目以待。 华商报记者 江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