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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21日] -- 华商报 -- 版次:[B2]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近日,陕西证监局称,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该公司存在三方面问题。第一是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与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签订2*30MW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4.40亿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3.44%,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该公司延迟至2017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第二是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公司2017年收到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共计2956.70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79%,2017年11月已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该公司延迟至2017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第三是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该公司2018年上半年接受关联方中节能大地(杭州)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发生金额共计1,971.55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018年6月已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延迟至2018年半年报才进行披露等。 华商报记者 黄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