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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07日] -- 华商报 -- 版次:[A4]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月起施行

电梯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华商报讯(记者 赵瑞利)昨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一个月。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告知生产单位。有以上两种情形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据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条例》规定,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新装乘客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已经安装的电梯应当逐步配置。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应当与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维护保养、法定检验、事故处理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录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计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