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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06日] -- 华商报 -- 版次:[B1]

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
近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起由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因为承认了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并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该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这一案件首次对比特币法律属性以及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作出认定,具有标杆意义。”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日前接受采访指出,自中本聪于2008年11月1日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10年来,比特币价格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增长,成为资本涌入的热土。中国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在法律层面,民法总则第127条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尚无进一步界定。“因此,比特币法律属性和交易合同的有效性有待明确。”齐爱民说。在仲裁庭看来,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仲裁庭认为,该起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比特币归还义务,不属于公告中规定的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更不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仲裁庭认定该起股权转让协议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