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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4月11日] -- 华商报 -- 版次:[A2]

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缴保障金

华商报讯(记者 雷婧)昨日,《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