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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06月19日] -- 华商报 -- 版次:[A3]

婚姻不忠者“赔当其过”这个应该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相关报道见A02版)
   最近几年,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在高位徘徊,这是不争的事实。造成离婚率高的因素很多,但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年轻夫妇,个性强,责任感弱,言差语错,就草率离婚;二是事业有成的中年人,受社会浮躁风气的影响,婚内出轨、包二奶、找小三,导致夫妻情感破裂。
   最高法的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对婚姻不忠者“赔当其过”。笔者认为,这个可以有,也应该有。事实上,离婚过错方承担一部分赔偿,这并非是杜万华委员的独创,它在法律层面有渊源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如此规定,符合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的习惯,当然应当成为离婚纠纷的依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能推动社会稳定。从传统来看,已婚夫妇应当忠诚于婚姻家庭,自觉维护家庭的稳固。可现实中,有些所谓的成功男士,依仗优越的经济条件,偷偷地(有的甚至是正大光明)包二奶、找小三,婚内与他人同居,给妻子带来精神伤害,导致婚姻破裂。这样的婚姻纠纷,就应当对婚姻不忠者“赔当其过”。窃以为,“赔当其过”的范围还可以适当地扩充,对于那些经常性出轨导致家庭破裂,即便过错方不是婚内同居,也可以考虑“赔当其过”。
   我国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诉讼式离婚的纠纷,一般都是将家庭财产等分的办法判决。对于婚姻的不忠和背叛者,我们不能仅仅舆论层面上的谴责,还应当从经济上加以惩戒。如果不惩戒离婚过错方,何以维护诉讼的公正与诚信?怎能更好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者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
   因此,婚姻不忠者“赔当其过”,这个应该有。司法系统将“赔当其过”的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使用于普遍的法律实践,通过金钱补偿、制裁,使过错方得到惩戒,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这体现了立法呵护弱者的原本善意。 黄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