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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08月16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陕西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8月15日,省发改委发布《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31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8月31日前,可通过邮件或者传真形式将意见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便于起草人联系。
   传真:029-63913621;
   邮箱:fgwjgc@shaanxi.cn。

  民办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民办高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面向高中教育阶段学生的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幼儿园)根据办学(园)成本,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抄送价格、教育、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部门可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小学、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民办高校原则上调整时间间隔本科不少于4年,高职不少于3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调整时间不少于3年。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原则上调整时间间隔3-5年。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合并收取

   民办学校可以向接受教育的学生(幼儿)收取学费(保教费),可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除课后服务费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应在收费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合并收取。
   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包括,(一)学前教育: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二)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三)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代收费包括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四)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确定。(五)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高校,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华商报记者 李婧 实习记者 常彭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