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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06月11日] -- 华商报 -- 版次:[D2]
汉中一男子

购买海洛因毒品吸食贩卖被侦查员现场抓获

【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交易时被现场抓获,汉中一男子犯贩卖毒品罪获刑。】
   贾某某从2020年7月中下旬开始在一名叫“小军”的男子处多次购买海洛因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及贩卖。
   2020年7月中下旬开始,吸毒人员刘某、罗某、何某采取轮流出资,每人每次100元的方式,由刘某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贾某某将海洛因毒品送至刘某处,刘某将毒品带回出租房内,刘某、罗某、何某三人将毒品全部吸食完毕。2020年7月中下旬至2020年8月2日,刘某、罗某、何某从贾某某处共计购买海洛因毒品10余次约1克。
   2020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何某电话联系贾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汉台区天汉大道3201医院南边200米处公交车站台交易时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禁毒大队侦查员抓获,现场从何某手中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毒品一小包,在贾某某手中查获200元毒资。随后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精确称重,重量为0.203克,并全部送检。
   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贾某某涉毒案检材中检出烟酰胺(俗称维生素B3)、吡拉西坦(俗称脑复康)、对乙酰氨基酚、醋酸醋氨酚、咖啡因、可待因、乙酰基可待因0-单乙酰吗啡和海洛因成分。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贾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200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法官寄语:

   毒品危害的不仅仅是个人,更危害了无数个家庭乃至全社会。因此,全体公民都应积极抵制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对毒品坚决说不。 通讯员 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