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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年03月26日] -- 华商报 -- 版次:[A2]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

胡和平主持会议并讲话

   3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西安闭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议案。
   胡和平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复产,落实好分级分类错时错峰开学要求,全力做好“六稳”工作,扎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夺取疫情防控和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双胜利。要针对疫情暴露出的短板不足,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应急物资保障等制度体系,增强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胡和平要求,要落实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让三秦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要扎实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突出公益导向、提升办案质效、强化协同配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益诉讼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加强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加快推进种业发展,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表决通过
  我省就依法做好疫情防控作出决定

  
传染病报告不得缓报、瞒报
  突发疫情先救治后收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明确,为加快健全我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相关决定。

  实行分区分级和差异化防控措施
  制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决定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好“控、防、救、治”组合拳,做好外防输入特别是严防境外输入,完善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和入境人员核查机制,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送达、社区防控要形成闭环。严格实行分区分级和差异化精准防控措施,坚持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省人大常委会要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评估和论证,抓紧制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

  省、市应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

   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加强各级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完善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把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纳入村(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职责,提升基层防控能力。

  发生重大疫情时 县级以上政府可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发生重大疫情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等方面,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其中作出决定、命令的,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将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有序有力。把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纳入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疫情防控数据应依法采集使用
  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要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智慧化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应当依法规范采集使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对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主动积极参加疫情救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实行秦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
   《条例》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多网合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市、相关区县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我省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决定
  
将个人信息安全案件纳入公益诉讼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检察机关应结合本省实际,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

  
提请审议
  陕西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拟规定

  
家暴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3月25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一规定在外省立法中尚未出现。

  遭受家暴可以向单位、居委会、妇联等投诉或报警

   办法草案规定: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办法所称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应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并如实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应及时出警,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暴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控制加害人:
   及时调查取证,询问加害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协助联系医疗结构组织救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生活帮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72小时内作出或驳回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实施家暴受到相应处罚的,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个人信用信息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个人信用信息。

  “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立足于家暴的预防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起草组专家郝佳介绍,大家对家暴的普遍认知是指身体方面的暴力,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精神暴力,如侮辱、谩骂等,给人造成的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比身体暴力更严重。
   郝佳说,无论是《反家暴法》还是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就是“预防为主”,将家庭暴力扼杀在萌芽中。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这些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有暴力或有暴力的风险,而非造成严重的后果。
   《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湖北等省出台了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地方性法规。据了解,外省立法中尚未出现“家暴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的规定。

  我省反家暴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已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郝佳说,长久以来大家认定家庭暴力,都是依照《婚姻法》规定,要有损害后果。导致当事人到法院去申请保护令,有的法官认为没有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就会考虑保护令的合法性。
   我省反家暴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此次立法其实是将多年的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如《反家暴法》公布后,我省曾出台两个操作规范: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妇联共同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陕西省高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
   那么如何来判定是否为家暴?
   郝佳说,按照我省之前出台的保护令实施细则,需要法官掌握家暴的基本知识和判断方法。紧急状况下,当事人只要向公安部门和法院提出申请即可。

  购买服务提供心理疏导等,从根本上解决家暴影响

   办法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提供临时庇护等服务。郝佳介绍,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多方面的影响,如对孩子、对当事人的精神伤害,加害人的心理干预及矫正,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带来的影响。
   提供临时庇护则是基于我省的实践。各地的庇护所大都建在各地的救助站,受害人往往刚出门就有再次受暴的风险,我省有社会组织在社区租房,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帮助。而要推广这样的经验,就需要资金和持续的投入。 本版稿件均由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