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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10月10日] -- 华商报 -- 版次:[B2]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

10月9日上午,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9日表示。
   据介绍,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该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顺利办结。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