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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10月10日] -- 华商报 -- 版次:[A5]

酒后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你怎么看?

浙江三部门印发会议纪要 专家、律师予以肯定,有网友担心会纵容犯罪

   酒后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算不算醉驾,会不会入刑?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不算!
  《纪要》:酒后小区、停车场挪车不算醉驾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关于道路的认定”和醉驾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纪要》还对醉驾的查处、定罪标准做了细化。
   10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浙江省委政法委正就相关事宜统一部署、安排,待具体安排下来后,再详细向媒体介绍。

  专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值得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学教授表示,浙江的《纪要》值得肯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很有必要。虽然2011年的“醉驾入刑”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问题。“醉驾是故意犯罪,虽然它的刑罚较轻,只有拘役,但它的连带后果甚至比交通肇事罪还重。”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希望能够尽可能地激活刑法第13条中提到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教授表示,浙江该《纪要》是对刑法第13条的有益探索。
   “从理论和现实情况来看,对于危险驾驶罪,做适当的限制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说,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因为如果因危险驾驶罪把大量的公民打上犯罪的标签,不符合刑法的经济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对社会生活也会产生负面作用。”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陈京春同样赞同对危险驾驶罪做入罪限制,他希望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把行政处罚和入刑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让社会付出更少的代价,取得更大的效果,强化公民的‘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意识,杜绝或者预防酒驾、醉驾。”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表示,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规定的人性化的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

  律师:不认为“酒驾”“醉驾”处罚变轻 是一种准确适用法律的做法

   该《纪要》是否向外界释放了“酒驾”“醉驾”处罚将变轻的信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称,“《纪要》并非是放松了对“酒驾”“醉驾”的处理,反而是一种准确适用法律的做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虽然规定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并没有对“道路”做出进一步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解释道路的含义。
   至于有网友担心的“酒后在停车场、小区挪车不算酒驾(醉驾),出了事故怎么办”,谌江涛解释:“酒后在停车场、小区挪车如果造成他人死亡,不构成酒驾(醉驾),但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系故意造成他人伤亡,也会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当事人过失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的界定采取的是正面概括式列举的方式,这种列举方式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没有完全确定的边界。比如一些小区、学校校园里的通道或停车场,虽然不允许社会车辆随便进入,但社会车辆只要经过登记,是可以在里面通行的。这种情况下,这种通道或者停车场到底有没有“公共性”,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纪要》首次明确将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排除出“道路”的范围。“《纪要》的出台,让此后在浙江范围内醉驾案件的办理变得更加有章可循了,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范围相对更小了。”刘祚良称,会议纪要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办案机关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在小区、停车场挪车,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害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当然也可能涉嫌相关的故意犯罪。
   谌江涛说,浙江出台《纪要》的初衷及目的是为了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刘祚良亦称,醉驾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刑事司法问题。浙江出台该《纪要》的目的在于能够指导办案机关更好地办理醉驾案件,并以此更好地治理社会醉驾问题,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网友:担心《纪要》会纵容犯罪 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更应严禁

   与专家、律师不同,一些网友对该《纪要》表示忧虑,担心会“纵容犯罪”。
   @木乔:法典的作用是预防犯罪!醉驾应是严典,只有严没有宽,醉酒在任何场所特别是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更应严禁驾驶车辆,《纪要》会误导人们,纵容犯罪!
   @努咪亚:看过别人喝醉酒的都知道,只要上了头,哪怕短短几十秒都会出现不可控因素,何况是在小区这种密集型、紧凑型的封闭区域,更容易造成伤害。所以,还是应该喝酒不开车,包括不挪车。
   @天无涯:喝了酒,就不能动车!无论是在哪里!治理醉驾的目的在于防止由于人们在醉酒后,神志不清、行为失控,反应迟钝,而发生危险行为,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或者威胁自己的生命,无论是小区或者停车场,均属于公共场所,醉驾行为形成的危害和在道路上醉驾的危害无二,我对浙江出台的《纪要》深表忧虑。
   @红茶:这样不挺好的么?法律条文不要生搬硬套,连最起码的温度都没有。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