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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8月14日] -- 华商报 -- 版次:[A3]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

分手后房归谁所有?

法官说法
   情侣购房一般谁出资归谁所有
   只有共同出资部分才是共有
   房屋增值的部分按共同共有原则予以处理

  

   男方省吃俭用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女方也尽力出资装修,一心只为组建恩爱甜蜜的小家庭。而当感情不和、面临分手的结局时,房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案情回顾
  男方付首付“共同购房”分割起纠纷

   小涛和女友小凡是一对情侣。小凡在西安,小涛长期在外地工作,随着两人感情增进,双方决定在西安购买一套住房,将来结婚使用。2016年购房时,为表示对女友的深厚感情,双方作为共同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小涛支付了首付款18万余元,对于其余的71万元购房款,由双方作为共同贷款人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每月还款4000元左右,预留小凡的银行卡作为还款账户。
   随后,每一期贷款均由小涛转账给小凡,再由小凡支付给银行。考虑到小凡在西安生活,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由小凡负责。对于将来的小家庭,双方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投入了不少资金。
   然而,聚少离多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随着时间推移,二人的感情逐渐产生裂痕,最终分手。对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双方产生了纠纷。小涛变更了银行还贷账户,开始自行还款,并起诉至未央区法院,以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房屋归男方
  增值部分按共同共有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房屋归小涛所有,剩余贷款由小涛偿还。但小凡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之后她也偿还了部分贷款,应归为双方按份共有,也要求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由小涛按比例付其房屋折价款。小涛则认为,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应属个人所有,只同意退还小凡对于房屋的支出部分。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涛和小凡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目的共同购房,双方均未提供有关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约定的证据,故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018年底,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小涛所有,由小涛自行偿还银行贷款。但其中因市场因素导致房屋价值获得的增值部分,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由小涛支付给小凡。另外,小凡支付的装修费、添置家具家电的费用,由小涛酌情折价返还给小凡。
   华商报记者近日获悉,双方当事人上诉后,西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情侣购房谁出资归谁所有
  共同出资部分是共有

   未央区法院大明宫法庭法官刘瑜说,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
   刘瑜说,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法有关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法官提醒
  情侣应谨慎处置财产
  保留出资证据

   刘瑜建议,恋爱期间,双方都对未来的婚姻生活怀有憧憬,为表示自己对另一半的深厚感情,在购置房屋时直接添加对方姓名,而实际购房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而事先或事后对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明确的约定。一旦感情破裂,容易引发纠纷。男女双方应谨慎处置财产,保留出资证据,以免在感情破裂时,还要再为财产分割“闹心”。
   情侣购房与夫妻购房在法律上有何区别呢?刘瑜说,夫妻买房只要没有约定,肯定是共有,不论谁出资都是双方均分。而情侣买房,一般是谁出资归谁所有,只有共同出资部分才是共有。(文中均系化名)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