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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4月21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昨举行,审议民法典各分编等多项草案

规范人体基因科研: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昨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对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AI换脸、人体试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范,立法过程体现出较强的现实意义。
  规范人体基因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这是对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价值判断的延展和重申。”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认为。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的研究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贸然从事有关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动不仅可能对试验个体造成损害,也可能对社会整体道德造成冲击,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规范AI换脸:不得以丑化或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深度伪造动态人脸画面和声音,AI换脸……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发了人们对技术侵犯肖像权有了更多担忧。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目前,通过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主要用于网络‘恶搞’,这种技术容易被不当利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草案相关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的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草案相关明确规定说明,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完善医疗人体试验相关规定:临床试验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

   为严格规范相关试验活动,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接受试验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
   “技术没有达到比较成熟的程度就贸然进行人体试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孟强说,草案强调临床试验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严格控制相关试验的程序,意义重大。

  强化保护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利明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隐私和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利用和侵害,需要特别强化保护,如对网络游戏采取分级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所以,有必要进行法律规范,要求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杨立新表示,草案增加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内容,给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