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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3月15日] -- 华商报 -- 版次:[K1]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8年度3·15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车辆维修以旧当新 预付卡退费难……

这些消费陷阱 你中过招吗?

   定制了家具,却不成想到货的竟不是定制的品牌;药品已经过了保质期,药店仍然继续售卖;车辆维修时更换的却是旧轮毂和旧胎压监测传感器,导致交通肇事……遇到这样的事情是不是不知所措,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别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8年度消费十大维权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评析,从这些案例中,我们能学到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 专利权被侵犯
  责令停止使用
  被控侵权设备

   2018年4月2日,赵先生向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称神木某煤业公司购置使用的电缆支架轨道车未经其许可,侵犯了其专利权。经调查,赵先生所反映情况属实。市知识产权局随即责令该煤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赵先生专利号为ZL201210382197.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被控侵权设备电缆支架轨道车的行为。
   【案例评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药品过期仍在销售
  没收并处双倍罚款

   2018年6月6日,榆阳区食药监局接市局转办举报案件,举报人称在市区某诊所购买一支派瑞松乳膏已过保质期。区药品稽查大队赴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销售的药品派瑞松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确属过期药品,予以没收,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中,某诊所使用药品来源合法,本系合格药品,超出使用期限后依法认定为劣药,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3 制售假冒西凤酒
  摸排两天
  成功捣毁窝点

   2018年2月1日,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到举报,称横山区实验中学附近有一假酒窝点。接报后,执法人员连续两天不间断入户和蹲点摸排,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成功捣毁该假酒窝点,现场查获标值4万余元的假冒西凤酒。经核查,当事人购买25L装山东龙池酒后勾兑调味,分别灌入六年西凤酒、十五年西凤酒瓶中对外销售,主要销往榆林城区周边。因涉嫌犯罪,案件移交至公安榆横分局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中的制假窝点位于榆阳、横山和高新区交界的横山白界乡苏庄则村,不法分子在春节白酒消费高峰期,利用晚上时间制售假酒,具有极大隐蔽性。所产白酒以次充好,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4 网购黄豆标注竟是小米
  商家被罚5000元

   2018年9月12日,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省局转办举报,当事人在某网络科技公司网购黄豆3袋,发现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1766小米标准,且未标注质量等级。经查,该公司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黄豆69袋,每袋500g,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11766确为小米标准,非黄豆标准,且无营养成分表。该公司被处没收黄豆69袋,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经营者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等规定。产品标准代号标示不准确,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未标注质量等级或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对群众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必须坚决制止,坚决规范。

  5 侵犯其他白酒商标
  经营者被罚2倍赔偿

   2018年5月8日,消费者张先生在高新区一商店以6300元购买7瓶白酒,发现与同款商品包装有差异,怀疑是假酒,遂投诉至工商部门。接诉后,工商高新分局建业路工商所委托该酒商标持有人鉴定,鉴定为非该商标持有人之商标。经调解,经营者全额返还张先生购买商品价款6300元,赔偿126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增加赔偿金额原则上是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考虑到有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较低,要求经营者额外支付三倍金额惩罚性不足,消费者也可能因金额太小而放弃索赔,因此本款设定了最低赔偿金额,即商品价款的三倍低于500元的,最低赔偿金额为500元。

  6 汽车检测机构用“冒牌”前照灯被罚5万元

   2018年7月23日,市质监局稽查支队调查核实,某汽车检测服务中心在对某陕K牌号小型轿车前照灯发光强度项目检验时,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技术规范进行,采用其他强光灯顶替作弊,并收取检验费290元。质监稽查支队责令该中心改正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结果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0元。并对某陕K小型轿车召回重新上线检测,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评析】《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此案办理后,质监局及时召集全市汽车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召开案情通报会,要求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测,消除机动车安全隐患。

  7 美容后出现不适
  欲退预付卡余额被拒

   2018年3月,王女士在横山区某美容院办理1万元预付式消费卡。5月底,王女士做完面部护理回家后,发现脸部和颈部出现大面积红疹。美容院让王女士过1月再做护理,6月份做护理时,脸部和颈部又出现红疹。王女士提出退还卡里余额,美容院拒绝。区工商局接诉调查,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53条,经工商部门调解,美容院退还王女士7800元。
   【案例评析】预付式消费在服务领域被广泛推广,经营者往往以预付费活动力度大吸引消费者。这种看似划算的消费却隐藏风险。如经营主体随意变更,不法经营者借办卡之名敛财诈骗,携款外逃,付款后经营者不按承诺兑现服务或服务质量变差,让消费者进退两难。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以实际需求为主,不要选择预付款数额多、时间长的服务项目,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保留好协议、票据、消费明细等相关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举证。

  8 车辆维修以旧充新
  维修中心被罚1500元

   2018年5月25日,定边县某消费者投诉称,某汽车维修中心维修其车辆时,更换的是旧轮毂和旧胎压监测传感器,导致交通肇事。经定边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调查核实,当事人确属偷梁换柱,以旧充新,给消费者更换了旧轮毂和旧胎压监测传感器,获利500元。经调解,维修中心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了新的轮毂和胎压监测传感器,退还费用500元。县工商局立案处罚1500元。
   【案例评析】此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第1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之规定。提醒消费者,汽车维修保养,一定要找准专业售后服务商,维修完毕索票索证,发现问题及时投诉解决。

  9 家具定制偷梁换柱
  消费者获赔2万元
  商家被罚5000元

   匿名网友称其在高新区某家具店以5.6万元定制一组整体橱柜,约定箱体材质为多层实木,门板材质为美国红橡原木。2018年3月8日,一次偶然的厂家电话询问,发现橱柜只有下箱体是该厂制作,上箱体和门板均非该品牌。经营者承认事实,但不愿承担相应损失。该网友投诉至百姓问政栏目,寻求帮助。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接案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按照订单要求材料制作橱柜并完成安装工作,恢复消费者定制整体橱柜后对应的6年质保权益,吊柜柜体质保延长至10年,赔偿消费者损失2万元。工商部门对经营者处罚5000元。
   【案例评析】近年来,家居建材投诉案件越来越多,纠纷随之增加,体现民众维权意识增强。众多投诉中,主要是部分商家不按合同服务消费者,售后服务淡漠。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不够,造成不必要损失。提醒消费者,购买家居建材等物品时,应及时签订合同,保存好证据,以作为维权凭证。

  10 通信服务商私变套餐多收费
  3倍退还消费者

   2018年9月10日,消费者白先生投诉称高新区某通信服务商在没有通知其情况下,私自变更套餐,多收通信费用。工商高新分局建业路工商所接诉后,核实情况属实,消费者被多收3个月套餐费用。经调解,通信服务商对消费者进行3倍补偿共计888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华商报记者 杨虎元 通讯员 惠国雄 李治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