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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2月07日] -- 华商报 -- 版次:[B1]
最高法改判“宾利退一赔三案”

经销商赔宾利车主11万

汽车经销商对到店新车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妥善处理,虽进行了记载并上传至网络平台,也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但未在交车时直接告知消费者,经销商是否构成欺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受关注的“宾利退一赔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一台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使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处理记录,认为经销商销售的是一台经大修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2017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处理情况,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
   案件宣判后,经销商上诉至位于重庆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经销商交车前曾对车门一处油漆瑕疵进行抛光打蜡,但不涉及钣金和喷漆,并对窗帘以进口原装配件进行了更换,两次处理记录均由经销商上传至相关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该车属问题车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该车辆进口手续齐全,未被他人使用,经销商提供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杨某所称的“巨大损失”并无任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窗帘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同时,因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经销商签订合同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理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
   综合上述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不应判决“退一赔三”。但因经销商未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一定程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最高人民法院酌定经销商向消费者赔偿11万元。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