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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华商报 -- 版次:[A2]

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华商报讯(记者 肖琳)10月31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这17种抗癌药包括: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
   《通知》指出,17种抗癌药统一按照我省乙类药品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限制,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
   同时,要做好与36种谈判药品的衔接,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并采取措施保障异地就医患者的待遇享受。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省人社厅将根据国家调整的药品支付标准另行调整通知。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相关药品配备,确保医疗机构采药用药。
   《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并严格依照数据库内容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对接,确保参保人员医药费用按时结算。在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前,各地要制定过渡期措施,确保无法实现网上直接结算的谈判药品费用能够及时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