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logo
日期:[2018年09月13日] -- 华商报 -- 版次:[F1]

男子无证醉驾连撞3车 车上朋友当场身亡


   汉中男子朱某无照醉驾,以较高车速连撞路边3辆车后才停住,导致车内1人当场死亡。案发后,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8年2月12日下午,汉中男子朱某与朋友杨某、郭某某以及杨某某等人在汉台区虎桥路好吃一条街聚餐饮酒后,于当晚8时40分许,醉酒驾驶其所有的北京现代小轿车,载上杨某、郭某某和杨某某沿汉台区劳动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水名城阅府门前路段时,因酒劲上头后身体不受控制,车速较快,所驾驶车辆与路边停放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擦碰后突然失控,又连续撞向路边停放的两辆小轿车后才停住。
   不幸的是,事故造成了朱某所驾车内乘坐人员杨某当场死亡,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前,朱某驾车行驶速度约为70km/h。经鉴定,路边三辆被撞车辆损失分别为33716.5元,72758元和15936元。
   另据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郭某某、杨某某以及路边停靠的3辆车车主无责任。此外,被送检的朱某血液中酒精合量为290.72mg/100m1。经鉴定,杨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还显示:朱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朱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酒后无证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后在驾驶途中连续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车发生碰撞,并致1人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2018年8月21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被告人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3716.5元;由被告人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慧车辆维修费72758万元;由被告人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车辆维修费15936元。
   法官提醒:车祸猛于虎,酒驾入刑已8年,还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安全驾驶,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通讯员 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