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logo
日期:[2017年03月01日] -- 华商报 -- 版次:[A1]
前夫举债86万,女子被判偿还;前夫失踪,女子被多人索债…… 婚姻法解释24条争议不断,最高法昨日公布补充规定

婚姻中虚假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评论:补充规定会否按下了瓢又起葫芦?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关于婚姻法解释24条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前,婚姻法解释24条频频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的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简单来说,这条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有一人在结婚状态时借债,哪怕另一方毫不知情,双方也要共同承担债务。

  未举债者未经审判不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明知赌博还借款者不予保护

   通知还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虚构债务的移送侦查机关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24条”来龙去脉
   ■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2001年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删除上述内容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后来出现假离婚、真逃债问题,最高法发布了司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答疑解惑

  
当事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
   ■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答:现实中有的当事人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是否对虚假债务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第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怎么解决仅凭表面证据就认定夫妻债务?
   答:由于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个别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现象。必须指出的是,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审判应当亟须改进的方面。为此,“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据新华社等

  以案说法

  
前夫举债86万 她被判偿还
   姚静是安徽省淮南市一名中学教师。两年前,姚静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2015年1月12日离婚。此前,她和前夫已分居近一年。2016年7月,她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债权人称,其前夫借了86万,逾期未还,现在联系不到人,只能找她还钱。姚静认为这笔钱她毫不知情,而且还是前夫在两人分居期间举债的,她没用一分钱,因而自信官司能赢。
   2016年9月28日,姚静接到败诉的判决书。当天正是姚静的生日,她哭得稀里哗啦,对法官充满了不解和怨恨。后来,这名法官和姚静律师沟通时解释,因为有24条在,他没办法不如此裁判。

  
前夫举债失踪 索债者缠上她
   汤婷是苏州一家知名外企的高级关键客户经理,也是一名单亲妈妈,今年初她被指应该对一笔43万元的债务负责。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手写的借条,落款人是汤婷的前夫。原告称,根据相关法规,这笔债务发生在汤婷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她应该承担偿还义务。汤婷提交了多项证据,以证明她对这项债务不知情。
   汤婷说,离婚没几天,几个“小黄毛”找上门,个个凶神恶煞,要她还钱。来人声称,汤婷的前夫借了多少多少钱,但现在人找不到,失踪了。从此开始,汤婷隔三岔五便会接到讨债人电话或者被堵门。汤婷试图联系前夫,但联系不上。 据《新京报》

  数据说话

  
“24条受害者”中近九成为女性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爆发,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其中,一些案件中,非举债方配偶或前配偶往往对借债及其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
   “24条公益群”的一项调查显示,“24条受害者”中87.1%为女性;80.6%受害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将近7%是硕士以上高等学历;他们中间的86.7%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此前曾任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的马贤兴认为,24条违背了上位法《婚姻法》41条的立法精神,仅以“婚姻存续期间”这个唯一的时间要素为判断标准,再加上用了“应当”这个武断、几乎是不讲道理的“强词”,导致现实生活中,不少冤假错案产生。 据《新京报》

  律师观点

  
给予不知情的一方自我辩解权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曾经代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他对于“补充规定”中“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深有感触。
   赵良善曾代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他代理债权人一方:因居间合同,张某对傅某享有债权300万,经碑林区法院审判发生法律效力。傅某与曹某(女)系夫妻,后在执行过程中,曹某被列为被执行人。当时追加曹某的法律依据就是《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但其当事人所享有债权是真实合法债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赵良善说,在当时的境地下,作为债权人代理人,对于曹某莫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待遇只能是表示同情,毕竟,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某一个人的权利,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权益。
   本次“补充规定”,也是考虑到曹某的这种状况,根据“补充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以后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还需要经历审判程序,而非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追加。程序增加,意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给予不知情的夫妻一方更多自我辩解的权利,这是公平原则和平等诉权的体现。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惠律师表示,之前的离婚诉讼中,法官律师等会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无效合同等条款来界定区分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但由于婚姻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一,给离婚诉讼中恶意举债一方留下了可钻的法律漏洞,第二也增加了法官的审判难度,为司法腐败等留下隐患。这次最高法的“补充规定”,不保护非法的个人债务,保护了婚姻关系中诚信守法一方的利益。
   “可惜,该‘补充规定’只是就实体构成进行了固定,而未从程序上给予不知情另一方以明确的方向,这对另一方并无特别大的可操作性帮助。但是,还是不可否认,司法在进步,期待有更多行之有效的办法,权衡各个层面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赵良善说。 华商报记者 王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