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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年07月20日] -- 华商报 -- 版次:[A4]

刑拘打假人错案 不应止于国家赔偿

广东博罗公安部门非法刑拘打假人一事,最终以国家赔偿告终。购假索赔本是民事纠纷,公权力何以轻易介入?纳税人的钱,用来为个别人的低级违法行为买单,问责制如何落实?(7月19日《中国质量报》)
   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几经曲折,博罗公安作出国家赔偿和赔礼道歉,总算讨回一个“公道”。不过,这只是划上了一个阶段性句号,案件显然不应到此为止。
   三人知假买假、购假索赔是民事行为、维权行为,不能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挂钩,这一点无疑是社会普遍共识,对此,惠州市公安局也予以认定。但博罗公安司法介入的行为,到底是因为执法素质导致的偏差,还是主观故意所致?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背后是不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见不得光的情形?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遭遇错案的当事人还是广大围观者,显然都希望有关方面依法启动后续调查追责程序。 范子军